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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規新有居定台來請申偶配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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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誤勿眾民 正修已明證產動不、產動元萬百五

(本刊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日前內政部已將放寬修定條文呈報行政院核定中,輔導會籲請榮民瞭解相關規定,避免產生誤會情事。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必須要有財力證明,其中﹁動產及不動產估價逾五百萬元﹂證明,僅適用於經濟移民,不適用婚姻移民。據內政部表示,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定居,其財力證明認定標準,僅需具備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公告基本工資為一五、八四○元,其二倍為三一、六八○元︶,或提出基本工資廿四倍之存款證明︵即卅八萬元之存款證明︶,以上兩項計算,均可將夫妻兩者及父母之財產並計。另對於特殊處理之個案,例如從事農林漁牧無固定收入之民眾或老榮民,則可由內政部依許可辦法第三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加以彈性處理。 據悉,本次放寬修定條文,係針對外界對財力證明誤解疑義,而加以釐清區隔適用對象,爾後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定居,有關規定將更具彈性。輔導會將儘速協調相關單位,作妥適處理,以維護榮民權益。(點閱次數:840)